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4054号
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华山一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297263。
法定代表人:吴占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沧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9706J。
法定代表人:王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98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98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叶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项雅雯

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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