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63号
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吴占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强,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芳,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炜,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荣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13元,减半收取119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