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579号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长。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7元,减半收取计4554元,由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