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2250号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416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138276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由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闽
书 记 员 许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