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永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8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0664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被告湖南永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与金星大道交汇处东南角共和世家第16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冉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永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湖南永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工伤决定行政争议一案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立案受理,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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