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杜悦(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金荣花园2号楼1门栋1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65962P。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
原告**诉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振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在被告南曹乡中石化油库对面的公司里,原告给被告加工和安装了车间起重机行车梁、行车梁立柱、电动葫芦配件、起重机电控柜、起重机遥控器、加工整改起重机一台、起重机滑触线、价款一共1.3万元。被告仅支付2000元,下欠1.1万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玉梅系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化礼系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2016年3月份,原告给被告公司销售并安装车间起重机行车梁、行车梁立柱、电动葫芦配件、起重机电控柜、起重机遥控器、加工整改起重机一台、起重机滑触线等,价款一共1.3万元。被告股东及监事孙化礼仅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元,下欠1.1万元拖欠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通话录音材料两份、光盘一张、支付宝账户截屏两份、被告企业公示信息两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供货并安装的义务,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玉梅及股东兼监事孙化礼的通话录音显示,孙化礼确系被告实际控制人,且承认欠原告货款12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货款总价13000元,自认被告已付货款2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河南明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