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7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3执2131号
申请执行人郝青山,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3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影视街4号24-1-302.
本院在执行郝青山诉**新、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8)鲁03执恢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04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9228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措施,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的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303执2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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