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12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
再审申请人**新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