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执145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夏兰兴。
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67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高忠
审 判 员  朱恩平
代理审判员  刘 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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