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其他执行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6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执异7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郝青山,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夏兰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青山与被执行人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吴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成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5月16日吴成新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成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成新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军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安然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