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郝青山,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吴成新,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夏兰兴,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73296-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兰兴,董事长。
郝青山与吴成新、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淄执字第149号,原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3执恢140号],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郝青山以其与被执行人吴成新、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另案正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减少本人诉累为由,申请将该案指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与张店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另案一并执行。为方便执行,该案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