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5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1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
被执行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关社区龙湖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鹤壁昌弘镁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昌弘镁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昌弘镁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豫061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管云飞
执行员***
执行员*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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