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29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5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