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303号
原告:张家港市群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梁丰五金机电城5号楼A28。
法定代表人:阮玲玲。
被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原告张家港市群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群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群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群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