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3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10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炯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2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天峰
审判员  刘庆华
审判员  马启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凤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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