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297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鸣阳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95元,合计353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