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2000元。
在执行中查明,2019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故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本明
审判员 陈浩明
审判员 周卫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