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7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1民初2881号
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17712306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帅全有,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罗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罗山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孔祥春,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
法定代表人:曹远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住河南省光山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帅全有、***、**与被告孔祥春、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帅全有、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帅全有、***、**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帅全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帅全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扬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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