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1民初2880号
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17712306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罗山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罗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罗山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东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
法定代表人:曹远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光山县,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