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05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3民初243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13378541,住所地:光山县城东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远国,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思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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