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23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82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霞,女,汉族,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海,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贝,女,汉族,201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园,女,汉族,201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天,女,汉族,2015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系死者王泉伟三女。
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祥,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丹石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未来大道北段869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霞、王洪海、王家贝、王家园、王天天、河南兴丹石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王久芳
审判员 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昊
书记员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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