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0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发展大厦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941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在另案中已经以民事调解书予以固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636元(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18元,由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318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25元(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1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给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872元,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为3336元,由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36元,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共计3336元,由本院退回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36元,退回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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