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再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海德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兵团第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海德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申4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中,新疆海德姆化工有限公司以与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新疆海德姆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海德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