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3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发展大厦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941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8162X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被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025元,减半收取3512.5元,由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元(已由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6545元),减半收取2744.5元,由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80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