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3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2执3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贾莉松
书记员丁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