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执恢7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三顺公司按照本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负责维修责任。(该判决第四项内容为:三顺公司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部分依元旭公司所作报告为准承担负责维修责任。)
三顺公司认为,福海公司欠付三顺公司数百万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三顺公司申请执行福海公司支付工程款案件至今一分钱也没拿到。三顺公司已被拖垮,无进行维修的经济能力。且双方就维修方案存在严重分歧,即使三顺公司为福海公司维修,福海公司最终还会吹毛求疵,不予认可。申请人可自己维修,后由三顺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费用;或者由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就维修费用进行造价评估,三顺公司按照评估出来的维修费用给付福海公司,该维修费直接折抵另案中福海公司应给付三顺公司的工程款。
福海公司坚持要求三顺公司自己进行维修,不同意第三方进行维修。
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滨海房地产造价公司就涉案标的物的维修出具了维修方案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为192761元)。福海公司对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不予认可,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福海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
三顺公司申请执行福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3)南执恢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福海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3号路18号房产及其租赁土地剩余年限的使用权(详见评估报告)作价11004000元,交付三顺公司。福海公司名下上述房产及租赁土地剩余年限的使用权(详见评估报告)自裁定送达三顺公司起转移。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结合判项内容及本案具体案情,由三顺公司以支付维修费192761元的方式履行维修责任。另,因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上述维修责任,本院酌定由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157788.8元。上述款项已由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至本院账户。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领取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拒绝领取。
综合考虑福海公司拒绝由本院指定第三方代履行上述维修义务,亦不认可由三顺公司支付维修费的方式履行维修责任。且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区3号路18号房产及其租赁土地剩余年限的使用权已发生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2执恢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董世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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