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2021)津0112执保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执恢728号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案款人民币32255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2021)津0112执保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首先,福海公司根本不知道有天津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三顺公司)执行保全福海公司一案。其二,福海公司更不知道贵院做出(2021)津0112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之事。其三,福海公司已就贵院做出的也是裁定提及的(2018)津0112执恢728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为此,贵院29号之一裁定属违法裁定,福海公司恳请津南法院立案,并支持福海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2255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津0112执保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执恢728号案件中享有的执行案款人民币322550元。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止)。2021年2月22日,异议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2021)津0112执保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冻结涉案款项并无不妥。现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福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振萍
审判员 郭庆慧
审判员 肖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