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南春,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海,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因与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6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建工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将材料费4211187元,另行独立计算在总工程款中缺乏证据证明。上述4211187元材料系用于涉案工程,如果不是用于本工程,不可能将用于回填价值421余万元的材料堆放在本工程工地上。浙江建工并没有让三顺公司代替其购买用于回填的材料,双方签订的二份合同中也没有三顺公司为浙江建工提供部分材料的约定。鉴定单位和两审法院均曲解了2017年8月17日在鉴定机构所作的《会议记录表》内容,涉案421万余元的材料系用于本工程。综上,浙江建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三顺公司提交意见称,浙江建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三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三顺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浙江建工对鉴定意见中工程造价汇总表(二)第五项至第八项工程造价应承担给付责任。二审判决后,三顺公司经核实才知晓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造价汇总表(二)第五项至第八项工程签字人姓名为蔡建雄,并非蔡建柱,蔡建雄系浙江建工工作人员。此后,三顺公司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蔡建雄提出诉讼,蔡建雄在该案中认可是其本人为三顺公司出具的签证单,但称其是代表浙江建工履行职务行为。2020年6月24日,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蔡建雄与三顺公司无合同关系,蔡建雄是代表浙江建工的职务行为,驳回了三顺公司对蔡建雄的诉讼请求。蔡建雄系浙江建工的工作人员,鉴定意见依据蔡建雄签字的签证单确定的工程造价,浙江建工应承担给付责任。三顺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蔡建雄的民事答辩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记录、调查笔录及(2020)津01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等新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综上,三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浙江建工提交意见称,三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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