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5
金林国与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民初860号
原告金林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天津乾星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出生,汉族,该公司采购部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国与被告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林国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林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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