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6执330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泰安安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赛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63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尹胜虎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书 记 员 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