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65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华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第三人:西安万盛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西安万盛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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