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华阴市。
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与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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