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819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
代表人:张彩娟。
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与被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泉水水泥构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