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1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1102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彭家庄41号。
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5425444H。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及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74330181820190000073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万元财产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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