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2-1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民终5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鲁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截止到上诉之日,鲁光公司仍没有完成2010年9月l2日智能化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部分工程施工,如:对讲可视门禁系统;门禁、停车、缴费等一卡通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布线。一审判决认为鲁光公司提交的验收单能够证实其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没有事实依据。验收清单中接收单位物业公司的意见载明:车库南门道闸远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可视对讲未安装完毕,电梯轿厢内部分摄像头不清楚,园区内一台带云台摄像头电源坏,8-3单元电梯轿厢摄像头无图像,2号单元门可视对讲看不清。证实鲁光公司施工的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并未验收完成,且至今未经合同约定的有关部门的验收。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小区业主不断投诉。恒生公司多次发函及电话要求鲁光公司到现场进行维修,但鲁光公司一直拒绝维修,迫使恒生公司委托第三方济南蓝鹏电子有限公司重新对进出车库门道闸系统进行维修重装,委托第三方济南尼诺商贸有限公司对可视对讲系统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款项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在未确认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作为本案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其作为判决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鲁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支持,据此认定一审诉讼费全部由恒生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鲁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鉴定。
鲁光公司辩称,工程验收单据证实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予以交接。工程质量问题在1月17日验收的时候存在,在2014年1月21日已经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同意接收。电话通知的维修均已维修完毕,维修函鲁光公司没有收到。审价报告是恒生公司举证,鲁光公司予以认可。诉讼费用负担请法院依法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恒生公司的上诉请求。
鲁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生公司支付智能化管理系统工程款1370344.64元及利息137000元;2.恒生公司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欠款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恒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2日,鲁光公司(乙方)与恒生公司(甲方)签订智能化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鲁光公司就恒生伴山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及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321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按各单项系统进度付工程进度款,单项系统设备全部进场验收合格后付至单项工程总额的30%,单项系统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付至单项工程总额的70%,直到工程竣工;智能化系统调试,经有关部门验收,系统正常运行三个月后,无质量及技术问题,付至总价款的95%;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正常运行两年后付质保金的3%,质保三年后全部付清剩余工程款,质保期从全部系统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开始计算。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甲方有权利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1、乙方所使用的材料经检验不合格;2、乙方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3、乙方无故停工;4、乙方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指示。第二十五条约定,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鲁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恒生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11日、2014年1月17日对3、4、5、7、8、9、10号楼智能化工程,1、2号楼、礼宾阁、监控室、地下车库智能化工程,园区监控、园区背景音乐智能化工程进行了验收,在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单上甲方工程部意见栏中签署“同意验收合格”意见,并由恒生公司职工***、***签名。接收单位物业公司意见为:车库南门道闸远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可视对讲未安装完毕,电梯轿厢内部分摄像头不清楚,园区内一台带云台摄像头电源坏,8-3单元电梯轿厢摄像头无图像,地下车库门禁系统未启用,2号楼单元门可视对讲看不清。因以上问题未解决,暂不接收。截止2014年9月9日,恒生公司已支付鲁光公司工程款1679155.36元。2015年1月31日,恒生公司委托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价报告,载明鲁光公司恒生伴山项目施工的智能化管理系统结算价为3097733.53元。庭审中,鲁光公司对该审价结论无异议,恒生公司主张该审价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因该审价报告因系恒生公司委托,鲁光公司对结果无异议,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签章,一审法院对该审价报告予以采信,对工程价款3097733.53元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鲁光公司与恒生公司签订的智能化工程合同有效。鲁光公司提交的验收单能够证实其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恒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关于履行的部分瑕疵,恒生公司可要求鲁光公司予以完善,而不能以拒付工程款的方式予以对抗。关于鲁光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且也存在履行瑕疵,鲁光公司主张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恒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光公司工程款1263691.49元;二、驳回鲁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66元,由恒生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一审中鲁光公司提交的2014年9月24日恒生·伴山智能化工程运行情况回访(一季度)载明,物业单位淄博恒生公司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恒生公司员工***认可,对讲可视门禁系统,门禁、停车、缴费等一卡通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布线系统均运行良好。一审中鲁光公司提交的验收单中载明,2014年1月17日接收单位淄博恒生公司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1、2号楼、礼宾阁、监控室、地下车库智能化工程,园区监控、园区背景音乐智能化工程提出的车库南门道闸远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可视对讲未安装完毕、电梯轿厢内部分摄像头不清楚、园区内一台带云台摄像头电源坏、8-3单元电梯轿厢摄像头无图像、地下车库门禁系统未启用、2号楼单元门可视对讲看不清问题,已由淄博恒生公司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确认以上问题已整改,验收合格。恒生公司认为鲁光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除上诉状提到的之外,没有其他。
本院认为,鲁光公司提交的2014年9月24日恒生·伴山智能化工程运行情况回访(一季度)和验收单中2014年1月21日淄博恒生公司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确认,可以证实对讲可视门禁系统,门禁、停车、缴费等一卡通系统,电梯五方通话布线系统已施工完毕且运行良好;车库南门道闸远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可视对讲未安装完毕、电梯轿厢内部分摄像头不清楚、园区内一台带云台摄像头电源坏、8-3单元电梯轿厢摄像头无图像、地下车库门禁系统未启用、2号楼单元门可视对讲看不清问题,业已整改并验收合格。恒生公司虽主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予验收,但无反驳证据推翻恒生·伴山智能化工程运行情况回访(一季度)和验收单,故一审判决认定鲁光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恒生公司主张第三方维修事宜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主张维修费用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系恒生公司委托,鲁光公司对审价结果无异议,恒生公司亦无反驳证据推翻该审价报告,一审判决据此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鉴于鲁光公司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业已整改,合同内未施工部分造价亦已在审价报告中减值,故恒生公司请求对鲁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予以鉴定,无事实必要。综上所述,恒生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判决驳回了鲁光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应由鲁光公司负担;一审判决由恒生公司负担全部一审案件受理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66元,由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96元,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6元,由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潇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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