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11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彭家庄41号。
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5425444H。
***与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鲁1491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意见,***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2019)鲁1491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书中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