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1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91民初1102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彭家庄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尚德十一路与崇德五大道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科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鲁班(德州)高铁新城太阳能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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