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渠县龙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渠县龙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渠县龙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渠县龙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18.5元,由渠县龙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依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