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681号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09147814,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100号。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3234181820210000168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