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6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4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665649891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12A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704143.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37041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217元,由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二、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6533元,上述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四、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溧阳市××镇××村××号××幢××幢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上述不动产为农村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 五、将北京开利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情形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戴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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