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1650号
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月,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泉都大道东1号世界风情街4幢运动中心自编号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9010468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鲕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54元,由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