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22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952号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昆仑北路5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了,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青海省西宁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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