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青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嵩山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心 审判员  ***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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