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6393360-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6号B座21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6470856-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盈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1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统查,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安部车辆反馈,查无车辆信息;证券部门未做反馈;房产部门未联网,暂无法查询。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江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