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27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54-2号
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住址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484742.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4742.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品  芬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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