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5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湘粤,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理想时代大厦17B-1.17G-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