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4-28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3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婷。
被执行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边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李业旺
审判员 黎浩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延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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