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30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嘉秀行审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4)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秀综执罚决字(2014)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查看更多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