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11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29845。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蓬莱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8353778N(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综执罚决字[2017]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12.5平方米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秀综执罚决字[2017]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12.5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7]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12.5平方米土地”,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