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行申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诉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4行终2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三人申请再审称,***、***、***三人并没有签任何有关征地的协议,三人的田地被抢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人已经签了征地协议,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错误。根据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案涉项目用地还没有批下来,被申请人就已经征用了田地,并在征收的土地上进行建造施工,属于未批先征、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等五人起诉要求确认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政府、嘉兴市兴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征地行为违法。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多个阶段、多个行为,应按一行为一诉的原则分别提起诉讼,***等五人笼统地以“征地行为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五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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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